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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纠纷代理词

2009-09-28 13:21:45 来源:任聪芬


房屋使用权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胡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胡某某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询问了当事人,查阅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并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8)市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书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被上诉人原住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庄50号,私房拆迁后于19972月被安置在岔路街小区1#302室,并依租赁合同定期交纳房租。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和济南市房管局房租收据为证。房屋安置下来后上诉人擅自搬进岔路街小区1#302室,被上诉人虽多次要求上诉人搬出,却遭到上诉人的无理拒绝。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确认了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判决上诉人腾出济南市市中区岔路街小区1-302室的房屋交与被上诉人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归还房屋是对事实的不尊重, 被上诉人按期交缴房租,并支付按装了一户一表费,有房不能住,多次讨要无果,只是碍于叔侄关系,本想友好协商解决,但鉴于上诉人根本不顾及亲情,非法使用房屋,持续侵权至今。被上诉人无奈只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上诉人称其父亲于1990年出资4万多元为被上诉人妻子宅其上建房9间及与答辩人互换房屋,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倒也认可了市中区岔路街小区1-302室的房屋是被上诉人合法使用的承租房。

二、上诉人称是因被上诉人与其妻欺骗上诉人已撤诉而没出庭应诉,既违背事实,也不合常理。

被上诉人对济南市市中区岔路街小区1-302室的房屋有合法的使用权,上诉人非法占有使用被上诉人的济南市市中区岔路街小区1-302室的房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也依法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被上诉人的房屋使用权,判决其限期腾出该房。该案已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一审法院已缺席判决。现上诉人称未出庭应诉的原因是被上诉人与其妻欺骗上诉人已撤诉而没出庭应诉,既违背法律事实,也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从未告诉过上诉人撤诉,上诉人已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理应出庭应诉。经法院的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应诉,又未收到法院的准予撤诉的裁定,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不相信法院而相信答辩人(原审原告),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是诡辩。

综上所述,上诉人以种种借口拖延腾房,严重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判,正确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任聪芬  律师

200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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