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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房二卖起纷争 退款又付违约金
2009-12-14 19:47:49 来源:
2008年4月,原告汪某与被告艾某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自建楼房第一层东侧面积为123平方米的一套住房,总价款110000元,原告于同日交给被告60000元现金。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反悔,否则扣罚违约方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5月,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卖给原告的住房又被卖给了别人。原告便找被告讨要购房款60000元,并要求被告支违约金22000元,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便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房屋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讼被告偿还购房款6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即22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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